冠石科技及財務總監被監管警示 正擬定增募資不超8億
              2023-06-19 16:47:27 來源:

              上交所網站近日披露了關于對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冠石科技”,605588.SH)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涉及對象為上市公司、財務總監。


              (資料圖片)

              經查明,2023年4月28日,冠石科技披露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公告顯示,公司2022年初新增超大尺寸的偏光片貿易銷售業務,2022年前三季度均采用總額法進行收入確認。因未獲得總額法風險下應有的回報,公司將前述業務的收入確認方法由總額法調整為凈額法,并進行會計差錯更正。追溯調整后,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分別調減營業收入0.26億元、1.09億元、1.50億元,調整金額占更正后營業收入金額的比例分別為7.18%、17.69%、17.42%。本次會計差錯更正相應等額調減營業成本,不影響其他財務指標。

              上交所指出,定期報告是投資者關注的事項,公司對定期報告財務信息進行會計差錯更正,表明公司前期財務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情況,可能損害投資者知情權、影響投資者決策。公司對相關收入確認的會計處理不當,導致對定期報告財務信息進行會計差錯更正,上述行為違反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2.1.1條、第2.1.4條等有關規定。時任財務總監潘心月作為公司財務事項的主要負責人,未勤勉盡責,對公司前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2.1.2條、第4.3.1條、第4.3.5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13.2.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對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時任財務總監潘心月予以監管警示。

              冠石科技于2021年8月12日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為1827.50萬股(本次發行股份全部為新股,無老股轉讓),發行價格為27.42元/股,保薦機構為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薦代表人為溫桂生、楊棟。

              冠石科技發行募集資金總額為5.01億元,扣除發行費用后,募集資金凈額為4.56億元。冠石科技于2021年7月28日披露的招股書顯示,冠石科技擬募集資金4.56億元,全部用于功能性結構件、超高清液晶顯示面板及研發中心。

              冠石科技發行費用總額為4523.26萬元,其中保薦機構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獲得保薦及承銷費用3006.60萬元。

              2023年5月31日晚間,冠石科技披露《2023年度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預案》,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總額不超過80,000.00萬元(含),扣除發行費用后的募集資金凈額將全部用于光掩膜版制造項目。

              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發行對象為不超過35名特定投資者。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總股本為73,099,561股。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數量不超過本次發行前公司總股本的30%,即不超過21,929,868股(含)。

              相關法規:

              《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13.2.2條:本所可以根據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口頭警示;

              (二)書面警示;

              (三)監管談話;

              (四)要求限期改正;

              (五)要求公開致歉;

              (六)要求聘請中介機構進行核查并發表意見;

              (七)建議更換相關任職人員;

              (八)暫停投資者賬戶交易;

              (九)向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監管建議函;

              (十)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

              當事人: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證券簡稱:冠石科技,A股證券代碼:605588;

              潘心月,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財務總監。

              經查明,2023年4月28日,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披露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公告顯示,公司2022年初新增超大尺寸的偏光片貿易銷售業務,2022年前三季度均采用總額法進行收入確認。因未獲得總額法風險下應有的回報,公司將前述業務的收入確認方法由總額法調整為凈額法,并進行會計差錯更正。追溯調整后,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分別調減營業收入0.26億元、1.09億元、1.50億元,調整金額占更正后營業收入金額的比例分別為7.18%、17.69%、17.42%。本次會計差錯更正相應等額調減營業成本,不影響其他財務指標。

              定期報告是投資者關注的事項,公司對定期報告財務信息進行會計差錯更正,表明公司前期財務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情況,可能損害投資者知情權、影響投資者決策。公司對相關收入確認的會計處理不當,導致對定期報告財務信息進行會計差錯更正,上述行為違反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2.1.1條、第2.1.4條等有關規定。時任財務總監潘心月作為公司財務事項的主要負責人,未勤勉盡責,對公司前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2.1.2條、第4.3.1條、第4.3.5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13.2.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我部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

              對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時任財務總監潘心月予以監管警示。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請你公司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人員)采取有效措施對相關違規事項進行整改,并結合本決定書指出的違規事項,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規范運作中存在的合規隱患進行深入排查,制定針對性的防范措施,切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規范運作水平。請你公司在收到本決定書后一個月內,向本所提交經全體董監高人員簽字確認的整改報告。

              你公司及董監高人員應當舉一反三,避免此類問題再次發生。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規范運作,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董監高人員應當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促使公司規范運作,并保證公司按規則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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