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向受益人提供救濟
              2022-11-16 12:09:05 來源: 中國銀行保險報

              近日,新修訂的《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引發廣泛關注。《管理辦法》在保險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使用和監督等方面均作了調整,其中,最大的變化是籌資標準由固定費率調整為“基準費率+風險差別費率”。

              這意味著保險保障基金收繳與保險公司風險直接掛鉤。在一定基數上,風險高的公司將要多繳納保險保障基金,風險低的公司則少繳。

              保險保障基金被看作“保險行業最后一道風險防線”。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繳納保險保障基金,在其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濟。

              2008年9月,原保監會、財政部、人民銀行共同頒布《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依法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14年來,保險保障基金共救助3家保險公司,即新華保險、中華聯合保險和安邦保險,發揮了風險處置的重要作用。

              不過,隨著我國保險業不斷發展,保險保障基金制度已難以適應形勢發展需要。例如,保險保障基金實行單一費率籌集模式,容易導致保險公司逆選擇,也存在風險管理能力強的保險公司對風險管理弱的保險公司進行補貼現象。

              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在《黨的二十大報告輔導讀本》中的署名文章《加強和完善現代金融監管》中指出,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存款保險基金及其他行業保障基金不能成為“發款箱”,要健全職能,強化組織體系,充分發揮市場化法治化處置平臺作用。

              對此,《管理辦法》完善了保險保障基金籌集機制,通過實行風險導向下的基金費率制確保保險保障基金提取充足。同時,將財產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的暫停繳納上限分別由占公司總資產的6%、1%調整為占行業總資產的6%、1%。預計資本實力較強、償付能力充足及合規經營機制完善的險企將會受益。

              同時,《管理辦法》針對救助方面的規定更加完善,使用監管更加嚴格。例如,新增“保險公司在獲得保險保障基金支持期限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視情依法對其采取限制高級管理人員薪酬、限制向股東分紅等必要監管措施”的表述。此外,對短期健康保險、短期意外傷害保險、長期健康保險、人壽保險中的投資成分等分別明確了救助規定。

              需要特別關注的是,保險保障基金不是“發款箱”。長期以來,很多保險代理人在銷售產品時有些夸大其詞,說保險公司不會破產,依據就是保險保障基金能夠進行救助。對此,業內人士表示,保險公司一樣可以破產,只是其破產或者被撤銷時,消費者的利益大部分都可以得到保障。

              根據《管理辦法》,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的保險公司的清算資產不足以償付保單利益的,由保險保障基金提供救助。短期保單持有人保單利益不超過5萬元的,提供全額救助;超過5萬元的,個人客戶救助至少90%,機構客戶救助至少80%。對于長期保單,個人客戶救助90%-100%,機構客戶救助80%-100%。

              因此,盡管保險公司破產或被撤銷的概率非常小,消費者在選購保險產品時還需考察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和財務狀況,增強風險意識,防止利益受損。(朱艷霞)

              責任編輯:zN_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