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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未進行相關信息披露等,ST曙光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2-11-22 19:30:12 來源:


              (資料圖)

              樂居財經劉治穎11月22日,ST曙光(SH600303)公告,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收到中國證監會遼寧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2】30號)。經遼寧監管局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公司存在以下方面問題。

              一、規范運作方面。

              (一)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履職不到位。董事會提名委員未履行《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提名委員會議事規則》第八條第四款以及《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18】29號)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有關職責,未對2021年8月以后任命的部分高級管理人員,如常務副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等進行審核。

              (二)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履職不到位。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未履行《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議事規則》第十條以及《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18】29號)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有關職責,2021年以來,未制定高管薪酬,福利標準,未對職工的薪酬政策及實施方案進行審核。

              (三)董事會戰略委員會履職不到位。董事會戰略委員會2021年度未召開過會議,未對購買天津美亞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汽車資產的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議,不符合《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戰略委員會議事規則(2018年修訂)》第十一條、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

              二、信息披露方面。2021年9月24日,公司披露的《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購買資產的關聯交易公告》中,未披露交易涉及的兩款車型已停產多年,后續產品競爭力不明,相關固定資產形成時間較長,后續能否實現正常生產存在不確定性等問題。公司對2021年12月4日簽訂的457臺總價值3.81億元純電動新能源公交車合同未進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及《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規則》(證監會公告【2022】21號)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遼寧監管局決定對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并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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