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亮點!礦產資源“放管服”改革不斷深化 激發礦業市場活力
              2023-05-16 17:36:41 來源:

              礦產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事關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近日,自然資源部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在原有礦業權登記管理政策基礎上,放寬在綜合勘查、礦業權轉讓等方面的限制,精簡審批登記環節和申請要件的條件。


              (資料圖片)

              自然資源部礦業權管理司負責人在接受人民網財經采訪時表示,近年來,我國礦產資源領域“放管服”改革不斷深化,礦業權管理能力和水平不斷提高,具備放寬在綜合勘查、礦業權轉讓等方面的限制,精簡審批登記環節和申請要件的條件。修訂完善《通知》也是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激發礦業市場活力的硬措施。

              鼓勵礦產資源綜合勘查

              《通知》的發布進一步優化了礦產資源領域營商環境,服務新一輪找礦突破戰略行動,增強能源資源保障能力,促進礦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自然資源部礦業權管理司負責人介紹,為防止礦業權申請人規避競爭出讓,以高風險礦種名義申請登記探礦權但實際勘查低風險礦種,原國土資規〔2017〕14號文對礦產資源勘查礦種變更登記進行了嚴格限制,僅允許金屬類礦產的探礦權變更為其他金屬類礦產。

              “近年來,全面實行礦業權競爭性出讓,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方式調整為按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在此背景下,放寬礦業權人綜合勘查開采礦種限制的政策條件已經具備。”上述負責人表示。

              《通知》在鼓勵礦產資源綜合勘查方面進行了大幅的政策調整。明確規定,除油氣和非油氣礦產之間、非煤探礦權勘查煤炭資源以及勘查放射性礦產等4種特殊情形外,探礦權人對勘查區域內的礦產資源開展綜合勘查、綜合評價的,無須辦理勘查礦種變更(增列)登記,按照實際發現的礦產編制礦產資源儲量報告。

              放寬探礦權轉采礦權管理

              《通知》對探礦權轉采礦權管理方面作了完善,上述負責人介紹,《通知》規定探礦權轉采礦權無須注銷原探礦權,將原來采礦權新立登記時注銷相關探礦權的要求,修改為可變更縮減探礦權面積,允許轉采礦權后剩余部分繼續勘查。

              該負責人表示,《通知》簡化了探礦權轉采礦權程序,將原來先劃定礦區范圍,后申請采礦權新立登記兩次審批合并,簡化為直接申請新立登記一次審批,明確采礦權申請人依據擬申請的礦區范圍編報相關資料,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審查時對礦區范圍一并審查確定。

              “為進一步搞活礦業權二級市場,鼓勵社會資本投入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通知》取消了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競爭方式取得的探礦權轉讓年限限制。”該負責人表示,《通知》明確將協議出讓取得的礦業權轉讓限制年限由10年調整為5年。同時,對勘查開采主體有特殊資質要求的礦種,在符合要求的申請人之間,轉讓變更不受5年限制。

              優化礦業權登記申請

              多年來,自然資源部持續精簡礦業權登記申請要件。上述負責人介紹,《通知》進一步精簡優化了登記要件,取消探礦權申請資料中的地質資料匯交憑證等4項資料,采礦權申請資料中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環保部門批復文件等5項資料。

              該負責人表示,企業營業執照等2項資料改為通過政府間信息共享獲取,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對采礦權延續登記剩余保有儲量證明材料等3項資料進行了簡化調整。對探礦權注銷、變更探礦權人和采礦權人名稱等事項,不再要求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核查意見。

              “需要強調的是,取消申請資料不代表相關管理事項的取消,申請人仍需要按相關規定依法履行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資料匯交等相關義務。”該負責人說。

              (責編:孫紅麗、高雷)關注公眾號:人民網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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