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王集團被山東證監局責令改正 為西王食品控股股東
              2023-08-07 16:39:03 來源:

              證監會山東監管局網站日前公布的《關于對西王集團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2023】60號)顯示,經查,西王集團有限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資料圖)

              一是西王集團有限公司未按規定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2020年中期報告、2020年年度報告、2021年中期報告、2021年年度報告、2022年中期報告、2022年年度報告,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四十三條、《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五十一條的規定。

              二是西王集團有限公司在進入破產程序后,未按規定披露企業財產狀況相關信息,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五十條和《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證監會公告〔2020〕第22號)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五十八條、《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證監會山東監管局決定對西王集團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西王食品(000639.SZ)2022年年報顯示,西王集團有限公司為公司控股股東。

              截至2023年7月11日,西王集團有限公司持西王食品3.19億股股份,持股比例29.51%。

              2020年2月21日,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母公司西王集團有限公司向鄒平市人民法院申請和解,鄒平市人民法院于同日裁定受理西王集團有限公司和解申請。2020年4月16日,鄒平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認可西王集團有限公司和解協議并終止西王集團有限公司和解程序,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集團本部在與主要債權人溝通,并就變更和解協議的安排達成原則一致的基礎上,向法院提交《西王集團有限公司關于變更和解協議的申請》。2022年12月8日,集團本部管理人發布債權人會議通知,提請債權人會議表決是否同意變更原和解協議。2022年12月26日,債權人會議表決同意變更原和解協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集團本部最遲將在2023年6月26日之前提交新的和解協議供債權人會議表決。目前,和解相關工作正在有序推進,資產審計及評估工作基本完成。本次集團本部變更和解協議事項不會影響其作為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集團本部股東數量及持股比例將在債權人選定償債方案后確定。

              據大眾日報報道,多年前,西王與多家企業存在互保關系。較早認識到擔保圈風險后,為解除擔保關系、降低財務成本,西王連續多年發行企業債券,至2017年時債券發行總規模達到186億元,占債務總量的60%以上。受到齊星集團資金斷裂影響,西王接連遭遇股價暴跌、評級公司下調信用等級、部分銀行抽貸斷貸等重創,加之企業發行新債受阻,2017年3月后,為保住企業信用只能靠減少流動資金來償還到期債券。

              據界面新聞報道,2019年,西王食品控股股東西王集團爆發150多億債務危機。隨后的在2020年,西王集團與債權人達成和解,避免破產重整。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四十三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披露債券募集說明書,并在債券存續期內披露中期報告和經具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報告。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信息披露的時點、內容,應當按照募集說明書的約定履行,相關信息披露文件應當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及時披露債券募集說明書,并在債券存續期內披露中期報告和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報告。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信息披露的時點、內容,應當按照募集說明書的約定及證券交易場所的規定履行。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作出公開承諾的,應當在募集說明書等文件中披露。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五十條規定:發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及證券自律組織的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五十八條規定: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機構和人員,中國證監會可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等相關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六十八條規定: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等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相關機構和人員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定期報告等相關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西王集團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2023】60號

              西王集團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作為公司債券發行人,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你公司未按規定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2020年中期報告、2020年年度報告、2021年中期報告、2021年年度報告、2022年中期報告、2022年年度報告,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四十三條、《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五十一條的規定。

              二是你公司在進入破產程序后,未按規定披露企業財產狀況相關信息,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五十條和《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證監會公告〔2020〕第22號)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五十八條、《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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