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社會 > 正文
              每日短訊:噪聲治理 守護你我“安靜”權利
              2022-11-23 06:40:34 來源:

              11月20日拍攝的合肥市西二環城市快速路。

              廣場舞擾民、車廂手機外放、店鋪廣播循環播放……日常生活中,我們經歷過各種各樣的城市噪聲擾民行為,噪聲污染已成為城市環境污染主要類型之一。


              (相關資料圖)

              近年來,相關部門加強了對城市噪聲污染治理力度,但仍有一些問題待解。城市噪聲污染防治成了城市建設和管理部門必須面對的“新考題”。

              城市“噪點”多 市民難維權

              對于家住合肥市蜀山區蜀鑫路某小區的趙強來說,建筑施工噪聲已經困擾了他將近兩年。自從搬進這個新小區,先是居住樓棟前面建小學,后是隔壁地塊蓋居民住宅,“施工噪聲從早到晚,影響睡眠”。為此,趙強只能在剛裝修好的新房里關窗睡覺,他直言吸了不少甲醛。

              “噪聲排放沒個標準,每天巨大的金屬撞擊聲聽得人心里怦怦跳,居家毫無幸福感可言。”趙強談起噪聲擾民現象直搖頭,“每天伴著轟隆隆的噪聲入眠,早上6點,又被叮叮當當的噪聲吵醒。”趙強也曾深夜撥打12369環保舉報熱線投訴過,但效果不大,施工噪聲依然如故。“我只盼隔壁小區早日交房,讓我睡個好覺。”趙強無奈地說。

              因為噪聲擾民睡不好覺,這不是一個人的煩惱,蕪湖市鳩江區幸福里小區居民朱文祥對此深有感觸。朱文祥所住樓棟位于小區東北角,兩面臨街。“北邊有個水果店,天天打折促銷放音樂,還有人拿著麥克風邊喊邊唱。噪聲能持續到晚上10點多。”

              這還不算,東邊的涮肉店也讓朱文祥苦不堪言,“涮肉店主要是宣傳語和音樂,夏天的時候能持續到晚上十一二點。”來自兩個方向的噪聲嚴重影響朱文祥的睡眠,他找到物業反映問題,希望由物業出面協商解決,但物業不具有強制權,協商的結果并不理想。

              影響到趙強和朱文祥幸福感的噪聲污染是現代城市病的表征之一,類型多樣,影響廣泛。交通干道噪聲污染、飛車“炸街”、廣場舞擾民、寵物吠叫、車廂內手機外放等都是我們日常感受到的城市噪聲來源,給一些市民帶來極大困擾。現實中相關維權行動的結果卻不盡如人意,城市“噪點”成了影響群眾幸福感的堵點。

              11月20日拍攝的合肥市蜀山區一處建筑施工工地。

              明確“歸誰管” 權責應厘清

              據11月16日發布的《2022中國噪聲污染防治報告》,2021年,生態環境部門全國生態環境信訪投訴舉報管理平臺共接到公眾舉報45萬余件,其中噪聲擾民問題占全部舉報的45%,居各環境污染要素第2位。群眾遭遇的各類噪聲污染困境不容忽視。

              面對噪聲污染,市民可撥打“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進行投訴舉報,也可登錄相關部門網站或微信公眾號進行留言。

              噪聲污染如何治理?由誰牽頭?《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了各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履行統一監管職責,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建筑施工、交通運輸等噪聲污染履行監管責任。

              然而法律對各部門職能分工卻未做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比如建筑施工噪聲,住房城鄉建設和城管部門都負有監管責任。權責不清使得實際監管過程中,一些領域“都能管、沒人管”。亟待各地出臺地方性法規進一步細化《噪聲污染防治法》相關條款,厘清、理順各部門職責。

              “早期城市規劃缺乏環保意識,或囿于空間因素,未能合理劃定建筑物與交通干線的防噪聲距離,小區一旦建成后,很難搬走,交通干線、城市快速路等對周邊居住區的噪聲影響難以有效治理。”相關業內人士表示,有些地方先引進了企業,后又將企業周邊的空曠地塊用于房地產開發,等居民入住以后,企業污染排放問題影響到了周邊居民生活,成了眾矢之的,造成大量投訴。這些都是城市規劃部門未嚴格按環保標準審批相關項目造成的歷史遺留問題。

              “噪聲污染具有暫時性、瞬時性等特點,主觀性強,使管理部門難以收集證據,執法難度較大。”黃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城管局)城管監督科負責人周雷告訴記者,有時候夜里接到投訴有建筑施工噪聲,我們去現場又沒聽到,也不可能一直等,否則執法成本太高。

              防治吁合力 降噪需共識

              面對噪聲污染,著力于“治”,更要著眼于“防”。《噪聲污染防治法》明確規定,要加強防治標準和規劃,比如在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設布局時,就得綜合考慮各類環境因素,把防止和減輕噪聲污染充分考慮到位。

              對于合肥市生態環境局而言,強化源頭治理成為該部門開展噪聲整治的重點工作之一。“我們首先從規劃層面,協同市自然資源與規劃局等部門落實噪聲污染防治相關要求,防止、減輕噪聲污染。其次從環評方面著手,針對新建項目環評報告,嚴格驗收手續,確保相關噪聲污染防治設備到位。”合肥市生態環境局大氣處處長黎秦表示。

              通過科技賦能,助力實現降噪效果,也是努力方向之一。“噪聲排放單位應充分利用消聲、隔聲、減震、阻尼、吸聲、合理布局等手段,綜合控制噪聲。”黎秦說,鼓勵社會力量在降噪科技研發方面獲得更多成果。

              “針對廣場舞擾民現象,城管部門缺乏專業的噪聲監測設備。目前的監管手段主要以勸導為主。”周雷告訴記者,建議可在公園、廣場等市民健身活動區域及群眾反映強烈的重點部位設立“噪聲分貝監測儀+提示牌”,實時監測音量分貝,對情節惡劣的交由公安部門進行處罰。

              朱文祥覺得,全社會維護安靜權利的意識還比較薄弱。“我個人感覺城市噪聲防治宣傳不夠,我們居民對噪聲擾民是否涉嫌違法、違什么法、怎么處理都不清楚,商家也不清楚。”朱文祥認為,應將防治噪聲擾民相關內容納入國民教育,加大普法宣傳,在全社會培養維護安靜權利的社會共識。

              而趙強最期待的是睡個好覺,“我本來覺得隔壁工地早晨6點施工,很過分。查閱相關法規后,發現這竟然符合規定”。趙強提到的規定,指的是《噪聲污染防治法》里對“夜間”時間的規定:晚上10點至次日早晨6點。這個時間之外,施工單位可以有聲作業。“這顯然只照顧了老年人的作息。”趙強希望法律能夠更加人性化,6點很多人還在睡覺,“夜間”不僅是睡眠時間,更應該是人們忙碌了一天后的休息時間,這段時間不應只有8小時。(記者 劉良慧/文圖)

              ·延伸閱讀·

              遭遇噪聲擾民,可申請訴前禁止令

              2022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規定》正式實施。4月份,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據此發出全國首份“噪音擾民”訴前禁止令。

              自2018年12月起,家住廣州市海珠區某小區302房的王先生一家,經常在房間內聽到古怪詭異的吼叫。此后,新冠肺炎疫情來襲,王先生的女兒居家線上學習,奇怪的叫聲一直持續,嚴重影響一家人的正常生活。

              經王先生了解,原來是102房的李先生制造的噪音。海珠區生態環境局監測發現,該聲音在302房屋內為36分貝,雖然清晰可聞,但并未達到噪聲限值晝間60分貝、夜間50分貝的標準。根據民法典及當時有效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相關執法部門無法予以處罰。

              無奈之下,王先生于4月13日向海珠區人民法院提交訴前禁止令申請書,請求法院禁止被申請人李先生通過制造詭異聲音等方式制造噪聲。4月14日,海珠區法院作出裁定,支持了王先生的請求。4月15日,李先生在現場簽收民事裁定書及禁止令,拆除了錄音播放設備,并承諾不會再制造噪聲擾民。至此,王先生一家的生活終于恢復了平靜。

              此前,在出現噪聲擾民的情況下,如無法通過協商或協調解決,污染受害者的維權途徑通常有兩種:一是通過行政機關責令行為人停止產生噪聲或降低噪聲,這種方式較為便捷,但前提是噪聲排放超標;二是提起民事訴訟,此舉可以解決違法行為造成的糾紛,缺點是程序復雜,會耗費當事人的時間精力和較多的司法資源。

              專家表示,訴前禁止令的發出,為噪聲污染糾紛展示了一種新的解決途徑。禁止令的適用不以行為人行為違法為前提,程序較為簡單,對司法資源的耗費較少,對于污染受害者維權也較為便利。(記者 劉良慧 整理)

              關鍵詞:
              責任編輯:zN_2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