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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贈與孩子的房產能否反悔
              2022-12-14 06:36:55 來源: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問:李女士與梁先生登記離婚時,所簽的離婚協議中約定把雙方共有的、登記在梁先生名下的一套房產贈與9歲的女兒。領取離婚證后,梁先生突然反悔,不同意將房產過戶給女兒,并聲稱房產權屬未變更登記之前,贈與行為不生效。請問,梁先生現在能反悔嗎?

              答:梁先生的有關說法是對法律規定的誤讀。雖然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該規定只是針對贈與合同而言的。而贈與合同與離婚協議中的房產贈與條款性質并不相同。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而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規定,圍繞著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等事宜達成的一個利益平衡的書面協議,其中涉及的房產贈與條款是離婚協議的有機組成部分,與解除婚姻關系密不可分。而且,在登記離婚后,離婚協議已發生法律效力,因此不能任意撤銷房產贈與條款。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本案中,李女士與梁先生在協議離婚時,雙方自愿將共同所有的房產贈與女兒,該協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在雙方離婚已成事實、離婚協議書已生效的情況下,梁先生又對贈與房產反悔,其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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