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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州市政協黨組原副書記侯化一審獲刑15年半
              2022-12-29 19:38:37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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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9日上午,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省宿州市政協黨組原副書記侯化受賄、挪用公款、貪污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30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60萬元,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9年,被告人侯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在融資貸款、業務承攬、項目驗收、項目推進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單位或個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235.9183萬元。

              2004年至2012年,被告人侯化在擔任亳州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市政府秘書長等職務期間,接受他人請托,為個人、親屬及親屬企業謀取利益,先后挪用公款610萬元、70萬元給相關公司使用,并以受賄等方式獲取了個人利益。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侯化伙同他人為非法獲取獎勵資金,在明知不符合申報條件的情況下,仍虛報相關投資說明、情況說明等材料,并利用其擔任亳州市政府副市長的職務便利,通過有關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幫助該項目申報并通過審核,獲取獎勵資金12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侯化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騙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侯化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鑒于其在提起公訴前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悔罪、退出全部贓款,在法院審理階段自愿認罪認罰,具有法定、酌定的從輕、從寬處罰情節。法院綜合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宣判后,侯化當庭表示不上訴。(陳多潤 通訊員 繆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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