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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遞交辭呈后未離職——半年后被解聘能否索要賠償金
              2023-08-21 05:39:27 來源:


              【資料圖】

              問:我向公司提交辭呈,表示將在一個月后離職后,經考慮再三,最終沒有離職并仍在原崗上班,公司也沒有提出異議。時隔半年后,公司卻舊事重提,要我離職。我能否向公司索要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答:你有權向公司索要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一方面,你提交辭呈,不等于與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雖然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逼渲械摹翱梢浴保馕吨⒎恰皯敗被颉氨仨殹保磩趧诱咴谟萌藛挝蛔鞒鰶Q定之前有權反悔。與之對應,在你提交辭呈乃至一個月后,你仍在原崗上班,表明你改變了離職的意愿,辭呈并非已經必然生效,而公司對你的辭呈不但未作出處理,甚至依然接受你提供的勞動,屬于以自己的行為表示同意撤回辭呈,愿意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另一方面,公司之舉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在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的情況下,公司未與你協商更不用說達成一致,沒有給出任何法定事由即將你解聘,無疑是對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的違反,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痹僖环矫?,公司必須向你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倍摲ǖ谒氖邨l指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蹦憧梢該双@得相應賠償金。(顏東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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