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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明”改“承諾”,增強納稅人獲得感
              2023-02-08 08:51:41 來源:


              (相關資料圖)

              轉讓“滿五唯一”住房,申報免征個稅;將房屋、土地從個人名下轉至個體工商戶名下,申報免征契稅;取得特定用途車輛,申報免征車購稅……3月1日起,這些稅務證明事項將從“證明”改為“承諾”,使納稅人獲得更多便利。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公告明確,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證明、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表、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證明等6項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據了解,稅務總局已于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對企業申報抵免境外所得稅收提供分支機構審計報告等6項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大幅減少了證明材料報送。

              本次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共有6項: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證明。證明用途:納稅人取得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申報享受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

              ——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表。證明用途:城市公交企業取得公共汽電車輛,申報享受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

              ——專用車證。證明用途:防汛部門取得用于指揮、檢查、調度、報汛(警)、聯絡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設有固定裝置的指定型號的車輛,申報享受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提供防汛專用車證);森林消防部門取得用于指揮、檢查、調度、報汛(警)、聯絡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設有固定裝置的指定型號的車輛,申報享受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提供森林消防專用車證)。

              ——家庭成員信息證明。證明用途: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報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證明。證明用途: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報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

              ——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身份證明、合伙企業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證明。證明用途: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將其個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個體工商戶名下,或者個體工商戶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經營者個人名下,申報享受免征契稅政策;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合伙企業名下,或者合伙企業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合伙人名下,申報享受免征契稅政策。

              “證明”和“承諾”之間,應如何選?

              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納稅人可自愿選擇。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的,稅務機關不再索要該事項需要的證明材料,并依據納稅人書面承諾辦理相關稅務事項;不想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的,應當提供該事項需要的證明材料。

              據介紹,納稅人對稅務證明事項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的,可向稅務機關索要紙質或下載電子形式的《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該文書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證明義務及證明內容、承諾方式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納稅人在該文書第二部分“納稅人承諾”中勾選或簡要填寫必要的承諾內容,簽字蓋章確認即可。納稅人對承諾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責編:牛鏞、袁勃)關注公眾號:人民網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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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zN_0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