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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茅臺技開公司新增125萬被執行金額,涉已故職工股份回購糾紛
              2023-03-15 15:29:22 來源:


              (資料圖片)

              中國網財經3月15日訊(記者 李晚)近日,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技術開發公司(簡稱“茅臺技開公司”)新增9條被執行人信息,被執行總金額125.31萬元。

              據天眼查被執行人關聯案號顯示,多起案件為自然人與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股權回購糾紛。


              其中一份(2021)黔03民終2932號判決書顯示,原告吳某、吳某彪主張茅臺技開公司回購股份價格不合理并應支付相關股份紅利。

              其訴訟請求為,判令茅臺技開公司、茅臺酒廠工會立即回購直系親屬吳世明名下的股份,并給付股份二人回購款697440元(暫按1000股232480元的標準計算,以技開公司、茅臺酒廠工會2019年的年度審計報告為股份回購計算標準)。此外,判令技開公司、茅臺酒廠工會給付二人從2019年1月起至起訴時止的股份紅利108000元。在訴訟過程中,吳某彪、吳某明確其主張的股權回購價款按1000股232480元的標準計算。

              法院認為,茅臺技開公司的企業性質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根據相關規定,股份合作制企業是實行勞動合作和資本合作相結合的一種經濟形態,兼有合作制和股份制的特征,并非《公司法》意義上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也非《合伙企業法》規定的合伙企業,不能當然適用《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有關規定。

              根據茅臺技開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以及茅臺集團總經理辦公會議紀要,針對已故職工股東,茅臺技開公司一直按照年均20%的溢價予以回購,2015年及之前去世的406名職工股東中,已經按照該價格回購了323名職工股東所持股份。本案吳某彪、吳某直系親屬于2015年6月2日去世,根據當時有效的2010年版公司章程第十三條的規定,茅臺技開公司應當根據2008年董事會決議、茅臺集團第十一次、第十三次總經理辦公會會議紀要,以吳某彪、吳某直系親屬的出資額為基數,從1995年起每年按20%的比例溢價計算至其去世當年的價格回購。

              根據茅臺技開公司章程(2010年12月28日)第十三條的規定,當職工死亡等原因不在茅臺公司工作時,公司將退還其認購的股份。因吳某彪、吳某的近親屬吳世明已于2015年死亡,按茅臺技開公司章程的規定,應由茅臺技開公司對吳世明的股份進行回購,吳某彪、吳某并不能繼承吳世明的股份,亦不能取得茅臺技開公司股東身份,故無權要求茅臺技開公司支付2019年1月后的股份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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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zN_1559